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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万通门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73民初2078号 原告:佛山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区A。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万通门业,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室内经营)。 经营者:***,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 原告佛山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万通门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11××××.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佛山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