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财保1028号
申请人:北京金诺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甲27号。
法定代表人:叶云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林,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新捷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三街1号楼二层A段258号。
法定代表人:高轶。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金诺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新捷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名下价值204 600元的财产。原告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北京新捷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二十万零四千六百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43元,由原告北京金诺恒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帅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洪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