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06民初1588号
原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溪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以双方庭外友好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歆
书记员 王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