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1614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扬州新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002民初1614号之一
原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新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必须有事实和理由,原告没有明确减少合同价款是因债务免除、清偿抑或其它事由?原告减少合同价款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不违反规定,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保全冻结被告财产75万元,双方达成付款协议,原告撤回起诉并申请将合同款项变更为1万元。
准许原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4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9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 洲
书记员 范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