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1376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临港南汇新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左翠莲
法官助理 孙 佳
书 记 员 万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