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20101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28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沈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洪,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茜,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属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张水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曼婷
书 记 员 钟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