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656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28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沈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洪卫军。
原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湘0211民初656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185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430××××0040账户及中国建设银行4305××××6666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430××××0040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4305××××6666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尹 利 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实习田莉
书 记 员 凌 梦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