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6565号
申请人: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28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沈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洪卫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在1,85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在1,85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禾通涌源停车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尹 利 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实习田莉
书 记 员 凌 梦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