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8民初4274号
原告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县天紫阳光环保有限公司、天津广合九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县天紫阳光环保有限公司、天津广合九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振洪
审 判 员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王明霞
书 记 员 于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