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东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9208号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东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西庄房村一区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2MA072PUP8M。
经营者:李金平,女,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西庄房村一区52号。
被告: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北肖楼村金钰家园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575106682U。
法定代表人:王忠虎,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东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津南区东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津南区东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津南区东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15元,由天津市津南区东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荣月坤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苏 倩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