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4486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北肖楼村金钰家园1-2。
法定代表人:刘勃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毅,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新开路北段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萍,天津约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静海县天紫阳光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大河滩村中心街西段10号。
法定代表人:韩铁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萍,天津约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广合九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大河滩村中心街西段10号。
法定代表人:郑怀曦,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县天紫阳光环保有限公司、天津广合九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县天紫阳光环保有限公司、天津广合九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王明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