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9617号
原告: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北*****家园1-2。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淑敏,天津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