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11670号
原告:天津衡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景盛佳园1号楼2门6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北*****家园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衡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衡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衡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衡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0元,减半收取计3735元,由天津衡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