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加坤、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8045号 原告:郑加坤,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北*****家园1-2。 法定代表人:***,副经理。 原告郑加坤与被告天津市志淼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郑加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加坤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加坤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