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欣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义萍印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欣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5执1527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义萍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全,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欣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上海义萍印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欣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欣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076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欣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款54,06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金金额。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欣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述金额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