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蓟执字第183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国华盘山发电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占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国华盘山发电实业总公司与被执行人***(2014)蓟执字第183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经商,查无下落,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借款、及违约金计15800元,仲裁费2097元。短期内难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津仲裁字第359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宁红波
审判员 杨国峰
审判员 田玉全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