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华盘山发电实业总公司

天津华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国华盘山发电实业总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终34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蓟州区京津州河科技产业园盘山路**增******。
法定代表人:宗庆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全,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红,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国华盘山发电实业总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王杠庄村西/div>
法定代表人:吴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云,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斌,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上诉人天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国华盘山发电实业总公司、原审第三人李斌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9民初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9民初9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宝莉
审判员  刘洪雨
审判员  邵 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宋丽娜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