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华盘山发电实业总公司

天津华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国华盘山发电实业总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1058号
原告:天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京津州河科技产业园盘山路2号增1号A座802室。
法定代表人:宗庆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全,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天津国华盘山发电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王杠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吴建国,总经理。
第三人:李斌,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天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国华盘山发电实业总公司、第三人李斌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国华盘山发电实业总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天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计728元,由天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 勇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蒙 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欣欣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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