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1058号
原告:天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京津州河科技产业园盘山路2号增1号A座802室。
法定代表人:宗庆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全,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天津国华盘山发电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王杠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吴建国,总经理。
第三人:李斌,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天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国华盘山发电实业总公司、第三人李斌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国华盘山发电实业总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天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计728元,由天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 勇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蒙 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欣欣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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