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3749号
原告:***,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紫宸,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鼎伦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小关街120号26-1。
法定代表人:刘庆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婷,女,北京鼎伦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鼎伦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要求鼎伦公司支付产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奖金、病假工资、工资差额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1146号裁决书。***与鼎伦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鼎伦公司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1)京0108民初145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与鼎伦公司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鼎伦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1)京0108民初14555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京0108民初1455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刘 晓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超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