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欧文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欧文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2民初5698号
原告南京欧文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张家港市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越峰。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欧文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双象光学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欧文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欧文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欧文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9元、保全费670,合计1369元,由原告南京欧文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