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咸宁陆洲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202执198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中山大道**河源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辉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咸宁陆洲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北门路**
法定代表人:胡居付,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咸宁陆洲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咸宁陆洲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2018)鄂1202民初45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咸宁陆洲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3529166元(含案件受理费17299元,执行费371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石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