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执恢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11月9日出生,住九江市柴桑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81824-6,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中山大道**河源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辉明,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九江赛翡蓝宝石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27202-1,住所地:九江市出口加工区东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徐安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赛翡蓝宝石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
本院查明,2019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出让方)与申请人***(受让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将其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九中执字第77号执行裁定书所享有的所有债权转让给***,并于2019年12月18日通知了被执行人九江赛翡蓝宝石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新友
审判员  易仁旺
审判员  熊 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翔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