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民辖终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
法定代表人:陈辉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育玮,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25675号一审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锦泰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25675号一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涉案图片A122059的著作权人为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不是***浦东分公司,而富尔特公司住所地位于台湾,并非上海市浦东新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涉案公众号使用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及锦泰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浦东分公司以锦泰公司未经许可,在锦泰公司运营的公众号使用了***浦东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A122059图片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了著作权声明、网域名称注册证明、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初步证据证明***浦东分公司享有上述图片著作权、锦泰公司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鉴于涉诉侵权行为系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而***浦东分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属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据此,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凌宗亮
法官助理 陶冠东
书 记 员 刘 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