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民终1350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40818246A,住所地河源市市区东城西片区越王大道西面、永祥路北边汇景国际商贸中心A栋14层。
法定代表人:陈辉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尚兴,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珊,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锦泰公司,下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川县人民法院(2021)粤1622民初16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撤销龙川县人民法院(2021)粤1622民初1684号民事裁定,本案由龙川法院审理。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锦泰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起诉被上诉人中智(泰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分包人,简称中智公司,下同)、龙川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发包人,简称龙川管委会)要求支付工程款,是上诉人的法定权利。龙川管理委员会是本案的被告之一,原审法院却认为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由此可知,实际施工人可以同时起诉要求发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2.锦泰公司诉中智公司、龙川管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三个主体密不可分,若分案起诉,将无法查明事实,增加锦泰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的难度,无法保障其合法权益。本案中,龙川县管委会是发包人,中智公司是转包人,锦泰公司是实际施工人,龙川县管委会欠付中智公司工程款。锦泰公司追讨工程款的案件中,必须将中智公司与龙川县管委会列为共同被告,通过一个案件解决,不可分案进行。3.锦泰公司与龙川县管委会没有仲裁协议,无法将龙川管委会纳入与中智公司的商事仲裁程序,且锦泰公司与中智公司也没有书面合同,本案根本无法通过商事仲裁解决。4.相关法律规定,若锦泰公司起诉发包人龙川县管委会,法院必然依职权追加转包人中智公司作为本案的当事人以查明事实,因此,锦泰公司直接起诉龙川县管委会与中智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锦泰公司以实际施工人同时起诉要求发包人、转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诉理由成立。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川县人民法院(2021)粤1622民初168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龙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秀莲
审 判 员 骆志艺
审 判 员 钟仕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骆雪燕
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