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潛山市顺德某某贸易商行、连平县翠林房地产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民初122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贸易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细滘居委会德宝南路六巷9号首层之一。
负责人:翁丽平。
委托代理人:何丽盈,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平县翠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平县元善镇邓村安吉花园1栋。
法定代表人:袁小仁。
被告: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市区东城
西片区越王大道西面、永祥路北边汇景国际商贸中心A栋14层。
法定代表人:陈辉明。
被告:广东雄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马安镇新群社
区稔岗地段。
法定代表人:夏雄飞。
原告佛山市顺德***贸易商行与被告连平县翠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雄科电气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贸易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顺德***贸易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秀莲
审 判 员 崔春柳
审 判 员 钟仕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骆雪燕
书 记 员 黄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