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622执169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市区东城西片区越王大道西面、永祥路北边汇景国际商贸中心A栋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40818246A。
法定代表人陈辉明。
委托代理人朱珊、黄海婷,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川县老隆镇东风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207667647XJ。
法定代表人蔡文钦。
申请执行人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粤1622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上述法律文书确认: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94545.45元和利息【以欠款本金594545.45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6日起按LPR(即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判决生效履行期届满止】,否则,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有权以龙川陈屋径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额应以所欠工程款594545.45元为限;案件受理费4873元由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财产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川县老隆镇陈屋径片区A1地块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龙川县不动产权第0××5号】、龙川县老隆镇陈屋径片区A2地块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龙川县不动产权第0××4号】、龙川县老隆镇陈屋径片区B2地块的土地【粤(2017)龙川县不动产权第0××7号】、龙川县老隆镇陈屋径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龙府国用(转)第0017741号】,上述土地均有抵押,暂时均难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2)粤1622执16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仕平
审判员  邓菊花
审判员  骆 政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永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