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昊泰长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521民初1607之2号
原告: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市区东城西片区越王大道西面、永祥路北边汇景国际商贸中心A栋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40818246A。
法定代表人:陈辉明,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蕾,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昊泰长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2号光谷国际商会大厦1幢A-1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UU2K48。
法定代表人:朱雪子,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庆元、黄琴,湖北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昊泰长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621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7358元,减半收取计3679元;保全申请费25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海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蔡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