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622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市区东城西片区越***西面、永祥路北边汇景国际商贸中心A栋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40818246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川县老隆镇东风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207667647XJ。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住河源市源城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2)粤162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05090.01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4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有多个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财产均被多个法院另案冻结、查封,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3)粤1622执1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广东锦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谢 伦 审判员  骆 政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