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星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与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星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02民初5692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如,南通市通州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新城桥街道段家坝路8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成学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炎,男,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韦,男,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星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西仓路127号南侧老西河涵闸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可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上海市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有志,男,江苏星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南通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夏兴峰,该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丘,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红建,男,南通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副主任。
被告: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233号成功大厦西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维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刚,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昆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星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交纳5985元,减半收取29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巫劲松
审 判 员  叶 菁
人民陪审员  翟天一
法官 助理  黄 晴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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