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6705号之一
原告:南通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东侧、通吕公路北侧国盛义乌城****。
法定代表人:孙小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峰,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星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西仓路**南侧老西河涵闸**div>
法定代表人:张可柔。
原告南通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星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南通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66元,由原告南通拓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淑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