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星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星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2792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中,济南市中嘉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星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141954014。

法定代表人:张可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鄢陵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星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姬广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 雪

书 记 员 王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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