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2792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中,济南市中嘉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星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141954014。
法定代表人:张可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鄢陵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星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姬广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 雪
书 记 员 王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