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星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星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嘉合东方山水嘉苑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5775号 申请人:江苏星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西仓路127号南侧老西河涵闸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密齐光,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嘉合东方山水嘉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191号2号楼2**103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嘉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5号甲29层2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江苏星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嘉合东方山水嘉苑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嘉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嘉合东方山水嘉苑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嘉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92108.1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2720004982022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星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嘉合东方山水嘉苑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嘉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92108.1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江苏星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上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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