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2631执1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万贞伶,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申请执行人万华,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执行人浙江金天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494755265。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才路300号华星创业大厦1号楼6层。法定代表人***,女,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万贞伶、万华、***申请执行**、浙江金天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2020)黔2631执1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金天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7332510182600047246_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浙江金天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决定对上述款项予以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浙江金天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
7332510182600047246_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何鲲
联系方式:180××××9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