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天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金天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庞天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5412号
原告:浙江金天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聚才路500号华星创业大厦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庞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南侧(市民广场B-3、B-4。B-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金天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庞天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浙江金天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金天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天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金天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蓝钦如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黄芹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