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25民初2540号
原告:四川浩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少陵横街142号附7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宁南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经商,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现住四川省会理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耀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浩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浩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浩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10元,由原告四川浩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