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浩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706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3月4日出生,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四川浩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少陵横街142号附7号1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70697588057。
法定代表人:孔春珍,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光平,男,汉族,1971年10月14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浩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9.00元,减半收取92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俐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艳珊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