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2民初273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四川维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超,四川维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浩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横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97588057。
法定代表人:孔春珍,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div>
被告: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乔瓦镇扎昌街**。
法定代表人,伍松,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
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四川浩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肖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8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肖 新 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泽郎俄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