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淮北荣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03民初3441号

原告:淮北荣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阳路东梅苑路北众城大厦B座5层B-507号。

法定代表人:林长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灵,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娟娟,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七路2号正鑫科技园实验楼第2层C座05号房。

法定代表人:罗茂才。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冠,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商丘巨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中段芳邻美景A座1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道化。

原告淮北荣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商丘巨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淮北荣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的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淮北荣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继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桑丽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得批准而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