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3执47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凝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马庄村与后士郭村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98232475T。
法定代表人:谷花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七路2号正鑫科技园实验楼第2层C座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61572877A。
法定代表人:罗茂财,该公司董事长。
郑州凝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3民初6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告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凝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5939元,并从2014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7.5%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驳回原告郑州凝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89元,减半收取为3695元,由被告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向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通过司法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但被申请人并未主动履行。
2、本院分别2019年10月22日、12月28日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和其他财产登记机关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钱包、证券、机动车、工商总局等进行查询,发现账户有零星存款。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11月11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我院于2019年12月03日前往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住房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
5、2020年01月09日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申请人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线索,经查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向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会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