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22民初5286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男,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诉讼代理人:何健,贵州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7199410743948。
诉讼代理人:罗先贵,贵州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7202010195444。
被告:贵州***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973050455。
法定代表人:杨巍,贵州***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李浩,贵州贵达(六盘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0635905。
被告:贵州***集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川心小康城富民路15号4栋附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976114803。
法定代表人:杨巍,贵州***集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李浩,贵州贵达(六盘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0635905。
被告:六盘水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红山大道与经五路交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214680187A。
法定代表人:万伦军,六盘水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胡文江,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0038573。
诉讼代理人:郭海,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0018403。
被告:六盘水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50大道供电局旁,现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轩华大厦3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80197659M。
法定代表人:廖洪发,六盘水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新七路2号正鑫科技园实验楼第2层C座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61572877A。
法定代表人:罗茂财,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集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六盘水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方彦雷于2020年9月10日开庭审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彦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