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三河市宏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北部湾新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024执恢320号
申请执行人:三河市宏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行宫东大街八中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北部湾新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二环南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七路2号正鑫科技园实验楼第2层C座0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三河市宏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北部湾新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调查,查明在香河鑫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未支付给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工程款,并向该公司送达协助扣留未支付工程款的相应法律文书;经过总对总网络查控;通过香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香河县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公司;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石家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二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均未调查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铁北部湾新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1月2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告知其被二执行人财产查控、调查、采取执行措施情况;告知已对已对二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表示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向***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代表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君
审判员*敬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