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1民初1340号
原告:***,男,1946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梁某,男,2006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法定代理人:***,男,1946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系梁某爷爷。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长丰县双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国发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02号西蜀大厦1306室,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77283951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庐州大道与南宁路交口滨湖宝文时代中心1幢,负责人:程航,统一机构代码91340000849023631G。
原告***、梁某与被告安徽国发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4元,减半收取2727元由原告***、梁某对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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