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1民初7811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曾用名***,男,汉族,1978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曾用名***,男,汉族,1981年5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安徽国发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83951-9,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02号西蜀大厦13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临泉县分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光明南路移动大楼正南方向20米。
原告***与被告***、***、安徽国发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临泉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