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弘泰阳建设有限公司

漳平市林业局、福建弘泰阳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闽0881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林业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和平南路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81004094534F。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詹再宏,男,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干部。
被执行人:福建弘泰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二环路盛先大厦西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062292395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林业局于2019年0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漳公森林罚【2018】5024号林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受理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林业局以被申请人福建弘某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福建弘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林业局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福建弘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属申请执行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无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林业局撤回对被申请人福建弘泰阳建设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朱隆武
审判员*燕敏
审判员*海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