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紫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单义道与天长市天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谭金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81民初683号之二
原告:单义道,男,194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天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张铺镇天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4307507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经理,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安徽紫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敬梓西路669号(港汇中心)商业A楼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9571042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单义道与被告天长市天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紫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单义道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义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单义道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单义道负担。
审判员高瑜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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