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紫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单义道、天长市天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81民初683号
申请人:单义道,男,194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承林,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翔,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长市天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张铺镇天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430750700。
法定代表人:谭金礼,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谭金礼,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经理,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申请人:安徽紫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敬梓西路669号(港汇中心)商业A楼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95710422R。
法定代表人:傅吉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单义道与被告天长市天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谭金礼、安徽紫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单义道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3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单义道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进行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单义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长市天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谭金礼、安徽紫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单义道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 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国玉
书 记 员  杨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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