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紫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长市天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谭金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81民初6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单义道,男,194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承林,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翔,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长市天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张铺镇天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430750700。
法定代表人:谭金礼,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谭金礼,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经理,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申请人:安徽紫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敬梓西路669号(港汇中心)商业A楼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95710422R。
法定代表人:傅吉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单义道与被告天长市天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谭金礼、安徽紫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皖1181民初68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长市天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谭金礼、安徽紫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单义道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单义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长市天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谭金礼、安徽紫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 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国玉
书 记 员  杨 洁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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