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鑫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何育明南充鑫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4民初7802号
原告:***,男,1984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鑫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玉带中路一段20号新华园3幢1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1130207885441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朝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与被告南充鑫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对其自身权益的依法处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院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