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鑫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充鑫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充鑫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7民初226号
原告: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天山牧场柴源村。
法定代表人:张孟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静,该公司员工。
被告:***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玉带中路一段20号新华园3幢1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7885441XU。
法定代表人:吴凤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翠泉路355号金卫阳光2-1-201。
法定代表人:何中文,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兴达商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哈力米热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帕力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