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13373号之一
原告四川隧唐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鑫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安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隧唐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隧唐能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隧唐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6元,减半收取1453元,保全费1172元,共计2625元,由原告四川隧唐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匡婷婷
书记员 胡 悦